2014-3-25 11:53
sinta
海外反貪污法難入罪
摩根大通被指聘請內地「官二代」以獲取內地業務利益,據悉正被美國當局以《海外反貪污法》調查。有熟悉美國法律的人士指出,《海外反貪污法》適用於企業及個人,惟舉證困難,入罪有一定的難度。
美國《海外反貪污法》(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)於1977年正式通過,主要針對美國商業機構為獲取生意賄賂外國官員,法例除適用於美國企業外,企業內的管理層、董事及僱員等亦受法例所監管。
《海外反貪腐法》對企業以及個人規定不同的刑事及民事處罰,當中包括巨額罰款以及判處監禁。
[b]涉事員工停職挽聲譽[/b]
有熟悉美國法律的人士指出,美國司法部可按情況向違反《海外反貪污法》的企業或個人提出不同的起訴形式,「例如投行被當局查緊,投行對於涉事的員工作出停職或解僱,除可以挽回公司聲譽,亦都可以向當局顯示出誠意,達成不起訴協議等機會都會大啲。」
惟據悉,調查當局要證實企業違反《海外反貪污法》亦非易事。調查人員須取得確實證據,例如需證明招聘某員工與企業獲得新生意有一定的關係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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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摩通正被美國當局以《海外反貪污法》調查。
來源:蘋果日報網站